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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8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有关要求,更好服务困难毕业生求职就业,现就做好2025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对象为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发放标准: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2.特困人员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3.孤儿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4.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5.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6.残疾人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7.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8.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标准为600元/人。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一项认定,不重复发放补贴;曾申领过我省一次性求职补贴(原“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并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补贴。

  二、申请拨付流程

  深入实行全程网办,进一步提高申请数据系统校验比例,简化优化申报凭证和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申请(8月27日-9月19日)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注册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模块(师范类、非师范类都在此申请),填写提交相关信息和个人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承诺书。通过系统大数据校验比对申请资格有效的,毕业生无需提供佐证材料;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须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如上传材料不清、不全,学校、市级有关部门无法有效核实的,毕业生应在审核期间按照系统反馈的审核意见及时重新上传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逾期未申请或规定期限内相关佐证材料无法审核通过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

  (二)学校审核(8月27日-9月21日)

  (三)市级复核(8月27日-9月23日)

  (四)省级备案拨付资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公示后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拟发放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并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补助资金统一发放至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或毕业生本人所填其他银行账号。

  三、工作要求

  各学院要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以设立专栏、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为毕业生进行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讲解和申请指导,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和知晓度,主动摸清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基本信息,详细讲解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程序、时间节点和注意事项,加强跟踪指导,确保符合条件毕业生通知到位、应知尽知。

附件: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