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增强学生文明修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宿舍评选工作。为使评选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学生整体文明素质和精神风貌,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创先争优,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积极创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评选范围
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的评选范围为我校在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班集体和学生宿舍(入学时间不足一年的班集体、学生宿舍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比例
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按各二级学院班级总数、学生宿舍总数10%的比例评选确定。
三、评选条件
(一)文明班级评选条件
1.班委、团支部成员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班委、团支部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和文娱体育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2.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健康文明;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遵纪守法,班内无重大违纪行为;班级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全班同学作风严谨,勤奋好学,互帮互学,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原则上全体成员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在校园文化活动中成绩突出。
6.全班同学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教室、宿舍无卫生死角,无安全隐患。
7.有固定教室的班级,认真开展教室卫生值日工作,教室卫生标准如下:
地面无纸屑等杂物;课桌椅排列整齐;黑板干净;班级门窗(走廊一侧)、窗台及门前走廊保持干净;吊扇叶片干净,图书、卫生用具等物品摆放整齐;班级墙面保持整洁;顶棚四角无蜘蛛网;无私接电器或损坏公物现象。
(二)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1.宿舍风气:
(1)宿舍成员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服从管理,无违法违纪行为。
(2)宿舍成员关系融洽,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积极为班级、学院、学校做贡献。
(3)宿舍积极向上,成员热爱学习,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宿舍充满正能量。
2.宿舍安全:
(1)宿舍内不使用违规电器,无私拉和乱接电源线、私自换插座现象,无使用和存放危险品现象,无饲养动物行为。
(2)主动配合学校的安全检查,经常进行宿舍自查,积极举报各种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了解宿舍楼内的消防器材放置地点、掌握其使用方法,熟悉楼道内的安全疏散通道。
3.宿舍行为:
(1)宿舍内无吸烟、饮酒、使用明火等行为。
(2)外出时及时拔掉手机、台灯、充电宝等充电设备,减少安全隐患。
(3)严格遵守晚点名制度,没有晚归、夜不归宿和留宿他人现象。
4.宿舍卫生:
(1)床铺整理:被子叠放整齐,床单平直,其他物品摆放整洁有序。
(2)室内卫生:室内空气清新,墙面、门窗玻璃洁净,灯管明亮;地面清洁无垃圾,且垃圾及时倒掉。
(3)物品摆放:书本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物品摆放有序,不杂乱,鞋子统一集中放置且齐整。
(4)卫生间:便池洁净,地面干净无杂物,天花板干净,水池内干净无杂物,无堵塞。水池整洁无污垢,洗漱用具整齐放置。
(5)阳台:物品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放,无杂物。
四、评选程序
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的评选,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开展评选推荐活动,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二级学院在组织评选推荐时,文明班级的提名要有学生代表参加,并且要听取任课教师和其他班集体学生代表的意见。文明宿舍的提名要充分结合二级学院平时对宿舍安全卫生的检查结果,按照全年成绩综合排名,并且要听取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的意见,按照评选标准综合考评。确定候选班级、宿舍后,要在本单位范围内面向全体师生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班级、宿舍和有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根据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名单和材料,学生工作部(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
五、表彰和奖励
学校每年对评选出的文明班级、文明宿舍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六、工作要求
1.评选表彰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是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培养和树立大学生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和鼓励广大青年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校风班风学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选和推荐工作。要加强对受表彰班级、宿舍和学生的后续教育和管理工作,注意总结评选经验,完善有关措施,保证评选活动健康、深入地开展下去。
2.山东艺术学院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每年评选一次。
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