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注册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山东艺术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第五条 山东艺术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及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察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校团委、保卫处的相关负责人、法律顾问(康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申诉学生及非申诉学生所在单位的教师代表各一名)、学生代表(申诉学生所在单位的学生代表及学生会学生代表各一名)共同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负责申诉的受理和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八条 申诉范围
(一)对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规定、程序及依据事实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通知书或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未按期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活动终止。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应说明理由: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书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的;
4.撤回申诉又提起申诉的;
5.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6.已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再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的。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处理,根据申诉具体内容可采用采取书面复查方式。
第十七条 采用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必要时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复查结论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理或处分适当,原处理或者处分正确,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意见。
(二)通过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论采取何种复查方式,均应在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在复查结论做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在本人拒绝签收或不便签收时,适用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四)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公告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 “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