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山东艺术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艺术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于1995年起在校内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并专门发文(《山东艺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暂行规定》)对此项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勤工助学工作自开展以来,不仅帮助困难学生减轻了经济负担,同时为学校的各项工作做出了很大贡献。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出尽勤工助学过冬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包裹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山东艺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勤工助学:
(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简朴;
(二)学习勤奋,积极向上;
(三)能够自尊自重,诚实劳动;
(四)能够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大学生助学委员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和个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各用人单位要对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或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调整或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因考核不合格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并不得减免学费和参评勤奋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人数并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的报酬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其管理和发放采取勤工助学报酬表和领款单的形式体现,勤工助学报酬表和领款单由学生处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用工单位负责安排、管理、考核、验收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针对岗位特点,上岗前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岗位责任。各用工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认真填写学生勤工助学报酬表,勤工助学报酬表要由各用工单位考核员签字证明,并经用工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用工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
第十八条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团总支审核确定后,将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于每学期初进行。
第二十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与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需要设置临时岗位,应提前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核准后,才可设置。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七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