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应征入伍在校生、毕业生及家长,各县(市、区)征兵办、武装部及资助管理中心: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于2009年4月和2011年10月,相继颁布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分别以鲁财教〔2009〕25号和鲁财教〔2011〕98号文件进行了转发。为具体做好我省2011年度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工作,按照《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报送2011年地方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审核备案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96号)要求,现就审核材料上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代偿及资助对象。今年补偿代偿及资助的对象包括:
(一)2011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
(二)2011年参军入伍2012年取得毕业证书的翌年毕业生;
(三)2010年参军入伍2011年取得毕业证书的翌年毕业生;
(四)2009年和2010年参军入伍漏报的毕业生;
(五)2011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
(六)2011年秋季入学的退役复学生。
二、及时寄送有关材料。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我校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相关材料用特快专递邮寄至本校,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贷款利息定为申请人毕业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总额,由高校联系经办银行后统一计算填报。
我校接收学生相关材料的最后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10日。如因学生(家长)或有关部门及邮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非学校原因我校未能及时收到相关材料而延误报送导致补偿代偿级资助对象未能按时收到相应款项,由学生(家长)或相关部门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需寄送的材料如下:
(一)《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二)毕业生还须寄送《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三)在校生还须寄送《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
(四)退役复学学生须提交《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原件。
联系电话:0531-86522126
通讯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6000号 山东艺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邮编:250300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