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学生资助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2 作者:zzglzx 来源: 点击:

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艺术学院

2015.10.16

 

 

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及学生处、纪委、教务处、艺术实践与创作处、科研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2名研究生导师代表(随机抽签产生)组成,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领导、监督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二级学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不少于2人)、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不少于3人)组成,成员不少于10人,负责本二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学校与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参与评审工作的机会,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申请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对象

(一)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如期注册的在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以下研究生不具有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1.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2.延期毕业、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3.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4.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三)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业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条  具体条件

(一)二、三年级研究生

1、在读期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且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学术型研究生在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且作者第一单位为山东艺术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过校级以上(含校级)展演活动。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具有突出的科研创新能力,在读期间取得下列至少1项研究成果:

第一作者在SCI、EI、SSCI、ISTP、CSSCI收录期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且作者第一单位为山东艺术学院;

第一完成人(导师排名除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实用新型专利且作者第一单位为山东艺术学院;

加艺术实践活动,获省级二等奖或厅局级一等奖;

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文化学术活动,有突出表现,成绩优异。

其中以第一作者在SCI、EI、SSCI、ISTP、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且作者第一单位为山东艺术学院的硕士研究生优先考虑。

4.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根据研究生综合测评排名择优评选。

(二)一年级研究生

学校每年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的30%用于发展潜力突出的新入学的研究生。在具有申请对象资格、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能够满足具体条件(一)下2、3中任何一项的新生均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研究生人数占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合理分配各学院推荐名额。各二级学院实行差额评审、推荐。

第十二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按学生优秀程度排序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在2/3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初步名单进行评审,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在评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学校评审委员会应对研究生规模大的二级学院以及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在公式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按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在获得批复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获奖的研究生发放国家奖学金,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学校财务处在二十日内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上。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参评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的收回该生已获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取消其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参评资格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要对获奖者加大培养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建立追踪联系,采取适当形式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奋发有为、追求卓越的浓厚氛围,促进获奖者不断登攀、再创佳绩,促进全体同学积极进取、努力拼搏,促进学校事业蓬勃发展、人才辈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有有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文件一律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附件: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山东艺术学院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