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山东艺术学院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艺术学院
2015年10月15日
山东艺术学院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资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要始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切实选准选好优秀学生,在同学中树立优秀典型,以强化激励机制,鼓励我校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对奖学金的管理,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纪委、教务处、艺术实践与创作处、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领导、监督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组成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选评。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学习刻苦,工作积极主动,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五)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如期注册的在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的本专科学生。
(六)学习成绩优异。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两学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两学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八)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锻炼,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九)生活朴素,积极交纳学费。
(十)以下本专科生不具有参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延期毕业、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本专科生;
2.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本专科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推选名额,进行差额评选。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1500字),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按优秀程度排序)、学生事迹材料和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2/3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评审会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名额择优确定名单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通知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在考评推荐中,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在评审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时,学校评审委员会应对本专科生规模大的二级学院以及学校特色优势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两种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奖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财务处在二十日内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上,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附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山东艺术学院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