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校徽、学生证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1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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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
为扎实做好学校迎评工作,现将学生佩戴校徽、学生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自5月21日(星期三)起,要求全院在校学生在校园内一律佩戴校徽,各二级学院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于校园内不佩戴校徽的同学要有具体措施,教育学生以学校大局为重,从身边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积极为学校教学评估工作做贡献。
在校学生须持有学生证,各二级学院要督促学生证丢失的同学及时补办。
上述事项请各二级学院及时传达落实,若因落实不到位影响了学校评估工作,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学生处
200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