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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可在就业地落户

发布日期:2007-06-28 作者: 来源: 点击:
  今后,我省将放宽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就业的政策,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其他设区城市应允许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地落户。
  据了解,今年我省预计接收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38万人,比上年增加10.1万人,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艰巨。省政府25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其他设区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对已落实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就业地落户,并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有固定场所、有一定数量员工、年度接收毕业生5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单位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省内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回原籍落户。
  同时,我省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
  对困难家庭毕业生,我省要求高校认真做好离校前帮扶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严禁学校因欠费扣发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档案等证件和材料,确保其顺利离校,及时就业。
  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把毕业生就业状况纳入高校评估指标体系。规范就业率统计办法和公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高校要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的实习实训。高职院校要努力使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