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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8-04-22 作者: 来源: 点击: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关于“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通知》规定:按照“由点到面、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分步实施,先搞试点,再全面推开,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全省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为切实做好 “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的实施工作,《通知》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要把“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

    (二)认真组织好招聘工作。各地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秀、有一定社会实践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工作。要优先招聘家庭困难、本地生源和高学历毕业生。具体招聘对象、招聘条件和招聘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就地、就近的原则,并注意考虑村(社区)的意见,严格把关、规范程序,真正把优秀的高校毕业生选拔出来。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积极鼓励和吸引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回生源地工作,招聘条件可适当放宽。招聘工作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也可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

    (三)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职务。要根据受聘高校毕业生的能力和素质,科学合理地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岗位和职务,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极性,充分发挥好他们的作用。受聘人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按有关规定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对在招聘村(社区)工作2年以上,经考察特别优秀,且招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岗位空缺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受聘人员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安排担任村(社区)委员会主任助理;条件具备的,可依法选举为村(社区)委员会负责人。

    (四)切实加强管理与服务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管理”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受聘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合同式管理,合同内容由各市统一规定。受聘人员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与其签定聘任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其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等统一由所在县(市、区)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上岗前,市或县(市、区)要组织受聘人员统一进行岗位培训,重点学习党在农村、基层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知识及工作方法。同时,要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和培训,支持他们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要加强工作业绩考核,聘期内由乡镇(街道)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计入本人档案并按合同规定办理。聘任期满,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办理新一轮聘任手续。对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要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五)妥善落实待遇和经费保障。各市或县(市、区)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6]1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统一政策,落实好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工作的受聘高校毕业生的待遇。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或薪酬,其标准可参照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同等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各地自行确定。试用期的标准可由各地另行确定。担任村主职干部的,所在村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报酬。对受聘高校毕业生,各地可参照当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同等人员,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受聘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薪酬)、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也可适当承担一部分。对受聘到30个经济欠发达县的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所需生活补贴(薪酬)和社会保险费,省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关心重视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工作的受聘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在基层建功立业。要重视培养教育,逐步使优秀高校毕业生成为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来源。

    要建立人才投身基层的导向机制。高校毕业生在村(社区)工作满2年后,3年内报考我省县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4分;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8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招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不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工资按所任职务、所聘岗位,比照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其在村(社区)工作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在村(社区)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到农村或基层服务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和聘任。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尽快研究制定今后选调生从在村(社区)工作的大学生中选拔的意见,以吸引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

    受聘到30个经济欠发达县的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有困难的,可办理暂缓偿还手续;在经济欠发达县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后,可全额免除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代偿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具体代偿办法按《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暂行办法》(鲁财教[2006]64号)的规定执行。

    (七)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扎根农村、社区基层。要加强对在村(社区)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的教育和培养,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吸收到党内来。对于已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的高校毕业生,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在基层建功立业。鼓励任职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集体或民营企业等经济组织工作。对愿意长期在村(社区)工作和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其户籍可落到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驻地,也可落到所在村(社区)。3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从第4年起,在农村工作的,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元/人、月;在城市社区工作的,薪酬标准不低于1200元/人、月。

    (八)允许受聘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在合同期内,允许受聘高校毕业生选择到更适合发挥自己才能、专长的单位或岗位就业,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合同期内无故违约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合同期满的,根据双方意愿确定终止或续签合同;终止合同的人员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对合同期满自主择业、个人创业、灵活就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

   为加强对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工作的领导,《通知》强调: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是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事关全局,意义深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前我省农村“两委”、城市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切实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做好政策制定、宏观管理、编制经费落实、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为加强组织协调,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团省委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做好选拔、管理、考核、人事代理等项工作;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和团省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设区的市要根据全省总体部署,加强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职责,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细化政策措施,抓好具体落实。各地、各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取得实效。 (山东省人事厅毕业生就业处  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