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4月23日上午9时至11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仲裁处、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共6名嘉宾,做客山西晚报新闻会客厅,就新法实施之际劳动仲裁时效变化等热点问题,通过接听热线的方式,与群众进行交流。
上午8时50分,离本山西晚报新闻会客厅开始接听电话的时间还有10分钟,就已有十多位读者打来了电话,到11时,超过300名读者通过本报新闻热线(0351)4286666,与劳动仲裁专业人士交流法律知识、维权方法。其中,《劳动合同法》提出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怎样支付工资才合理”等问题是被广泛关注的焦点。
此外,针对一些相对复杂的问题,嘉宾还逐一记录,并与读者相互留下联系方式,表示将会尽量提供帮助。
◆◆注意劳动仲裁申请时效
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怎么算?从什么时候起算,有多久?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7条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改为一年。仲裁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问:我是临汾的,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本来仲裁委已定了开庭时间,但是由于我生病了,所以错过了仲裁开庭时间,请问有没有补救办法?
答:根据新法第35条、36条的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如本人生病,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如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问:我的劳动合同2000年到期,当时我和单位由于工资待遇问题产生了一些纠纷。去年(2007年)我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说不能受理,问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答: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60天。也就是说,你应自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而你在几年之后才提出显然已超过法定的时效。
问:我在太原市的一个企业已经工作13年了,但一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去年10月份,单位突然把我辞退了,现在没工资也没养老保险,我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答:对于单位辞退你未支付经济补偿和未交纳过社会保险的事,应自2007年10月被辞退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仲裁时效。你可以在2008年10月之前,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依法补缴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建议先行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如工资卡、工资单、证人证言。
◆◆仲裁举证、延期有规定
问:我原来是太原一家建筑公司的职工,在单位工作已经有十多年了。2007年12月底,单位突然让我回家并移交工作,当时并未办理辞职或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如果我想走法律程序,可手头没有证据怎么办?
答:根据新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问:我是省内一家集团公司的工会主席,我想代表我们职工咨询:过去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现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依据哪个?
答:根据新法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劳动争议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比如《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政策。
问:我与用人单位于2007年2月发生劳动争议,并已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委也已开庭审理了,但至今快一年时间了,仍未做出仲裁裁决,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新法第29条、43条的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我在太原市一家大饭店工作,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应该是平常的3倍,可我们的工资还是按照老规定,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建议先与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
问:我的孩子应聘在太原的一家职业学校当老师,当时校方承诺试用期为3个月,每个月1000元,试用期结束后就签合同,但现在都工作5个月了,虽然已经拿上了1400元的正式工资但合同还是不给签,请问他们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单位主要有两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是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请注意您孩子在试用期的工资是否少了。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报酬。
问:我在一国有企业里工作,经常加班但从没发过加班费,想问一下加班工资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答: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加班工资为原小时工资150%,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周六、周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是原日工资的200%,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费则是原日工资的300%。
问:连续多年了,我的工资都低于太原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在每月工资和保险加起来才500多元,我应该怎么办?
答:只要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里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就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太原市城区为例,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月。建议您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
问:用人单位无故扣了我4个月的工资,我该怎么办呢?
答: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扣工资属违法行为,您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维权,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二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三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我在太原的一家饭店打工,每月550元工资,当时单位收了我200元的押金。现在我不想干了,但饭店却不给我返还押金,问单位做法合法不?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饭店作为用人单位,有两处违法之处:一是收取押金200元,属明显违法行为;二是支付的月工资低于现行的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610元/月。对以上侵权行为,您可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
社会保险不能少
问:我到太原市某企业工作快10年了,但单位只给交了一份养老保险,没有上医疗、失业等其他保险,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属强制性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共5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参加并足额缴纳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如果单位拖欠社会保险,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我在一家企业工作11年了,但去年12月底单位书面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了1年工龄和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没有提社会保险的事,请问单位只支付经济补偿可以吗?
答: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除了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依法为你补缴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用合同来保护您
问:我从外地来太原打工,快两个月了,单位就是不给签订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报酬。建议你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
问:我1995年开始在一家医院工作,每天工作都要超过10小时,可医院要给我们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合同,我应该怎么办?
答:非全日制合同是专门针对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0小时的用工方式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不属于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范畴。建议你先行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记者 王斌 辛戈 薛琳 王芳 摄影记者 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