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就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为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稳定全省就业局势,山东省人民政府于3月12日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重点人群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通知同时指出,要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全面落实我省近期出台的有关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重点围绕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创业群体,实施创业带动就业专项帮扶计划,扶持和培植一批成功创业者和创业型企业。广泛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重点扶持和培育30个创业型城市。积极创新模式,探索性开展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和创业型新农村等创建工作。加强公共创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在省、市、县(市、区)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在省、市两级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
山东省将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面对当前省内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通知要求各地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注重发挥国有控股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稳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定期通报,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望广大高校毕业生抓住机遇,积极面向广阔基层择业就业,为我省各项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青春力量。
相关链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