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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09-06-11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为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设立集体户口的函》(鲁公户[2003]10号)的规定,为了给广大应届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采取“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由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接收及落户手续。

一、接收条件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普通高校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的未婚应届毕业生可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

二、接收程序

第一步,非师范类毕业生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sdbys.cn /index.html);师范类毕业生登陆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www.sdgxjy.com/),通过职位搜索中的快速搜索查找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投递简历;

第二步,经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向毕业生发出签约邀请,毕业生同意后应约;

第三步,应约毕业生从网上下载《山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步,由毕业生主管部门为毕业生签发报到证。毕业生报到单位为: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

第五步,档案转至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后,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等到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报到。按规定交纳档案管理费,同时签定《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书》,经本人申请可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三、落户手续

1、落户期限:办理落户时间截止至毕业2009年10月31日。

2、户籍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2-1号   邮编:250014

登记机关: 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派出所

3、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书》A4纸复印件1份;

(2)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及A4、B5复印件各1份);

(3)户口迁移证或户籍卡(原件及B5复印件各一份);

(4)身份证A4纸复印件1份(注明年龄、身高、联系电话及婚姻状况);

(5)一寸照片1张(照片后留名字);

(6)落户工本费5元(代派出所收取)。

四、服务内容

1、管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出具与档案有关的各类证明材料;

2、负责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的确定;

3、按照有关规定承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初级职称确认;

4、代办养老和医疗保险;

5、帮助见习期内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人事档案转出或结婚登记时,必须提前将户口迁出。

2、户口挂靠期间我中心不提供婚姻、计划生育方面任何证明。

3、户籍管理期限为2年。

 

业务受理部门: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

业务受理地点: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625室

业务受理电话:0531―88597972 8892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