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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修订就业法规 在校生实习应获生活费

发布日期:2009-08-18 作者: 来源: 点击:
今后一段时期,山东省在促进就业方面将采取多种措施,推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根据省法制办公布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山东省将建立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就业影响评估制度;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也将优先出租、出售给就业困难人员。

    重点建设项目增加就业岗位需明确

    一项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成后,能带动增加多少就业岗位,这是各方面较为关心的问题。对此,送审稿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就业影响评估制度。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应当具体载明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增加、人力资源配置、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等内容。

    政府兴办市场优先照顾就业困难人员

   送审稿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出租、出售给就业困难人员。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将市场的摊位和商铺的情况向社会公示,将不低于20%的摊位、商铺优先出租给就业困难人员。

    提取工资总额最高2.5%为培训经费

    送审稿要求,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也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征地受益企业要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对于大部分农民而言,失地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失业。他们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对此,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扶持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因土地征用而直接受益的企业,应按照一定比例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在校生实习应获生活费

    送审稿提出,鼓励尚未毕(结)业的在校学生参加就业实习。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应自使用实习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实习生一定的生活费。


    9类人群将享就业援助

    送审稿规定,可享受就业援助的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政府公益岗位优录就业困难人员

    送审稿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这些岗位包括政府及其部门使用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同时,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6项服务将向劳动者免费提供

    就业服务和管理,也是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一环。送审稿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向劳动者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发布等服务,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送审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以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促就业新措施开门纳谏

    为了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省法制办就送审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从现在起到8月21日,公众可以对山东省促进就业的各项措施提出想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