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国务院、中央军委2008年冬季征兵命令已于9月7日发布,根据长清区武装部的冬季征兵会议精神和长清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征兵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兵工作总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2008年冬季征兵命令,根据胡主席提出的“三个提供、一个发挥”的历史使命和“建设一支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革命队伍”的政治要求,积极适应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实现兵员质量有新提高,征兵改革有新突破。
二、征兵对象及要求:
1、征集2008年入学的男性大学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2、本专科男性大学生参加完实习至2009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批准报名入伍。
3、身高、体重:身高在1.62米以上;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公斤,向上浮动20%,向下浮动10%。
4、应征公民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5、视力:右眼裸视不低于4.6,左眼裸视不低于4.5。
6、年龄:2008年年满18至22岁。
7、户口: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为山东省的学生。
三、报名时间:2008年10月23日―― 10月30日。
四、报名地点: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报名时需如实填写《应征青年信息登记表》和《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生)参军报名统计表》。
五、不明事宜请到长清校区武装部办公室(办公楼1003室)咨询,咨询电话:86522018。
六、请各二级学院于10月31日上午10:00前将《应征青年信息登记表》和《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生)参军报名统计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并送交学生处,同时报送学院党总支开具的关于同意报名学生报名入伍的报告(需加盖学院党总支章)。
山东艺术学院人民武装部
2008年10月23日
附件1:在校大学生入伍相关政策
(一)妥善安排学业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二)适当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 、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三)退役后的复学
原就读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优待安置政策
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附件2:
应征青年信息登记表.doc
附件3:
在校大学生参军报名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