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山东艺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勤工助学:
(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简朴;
(二)学习勤奋,积极向上;
(三)能够自尊自重,诚实劳动;
(四)能够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大学生励志委员会等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具体安排、管理、考核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并针对岗位特点,上岗前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岗位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认真填写学生勤工助学领款单,勤工助学领款单要由各用工单位考核员签字确认,并经用工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用工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 对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要及时通知资助管理中心,由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调整或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因考核不合格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并不得减免学费和参评优秀贫困生助学金,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与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各单位、各部门需要设置临时岗位,应提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才可设置;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四章 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及支付
第十三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小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四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如果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
第十六条 每学期初组织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团总支审核确定后,将名单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用工单位代表学校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第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艺术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山艺院字〔2016〕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