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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16 作者:xsc 来源: 点击:

山东艺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山艺院字〔2021〕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和学校安排的用于资助政策的专项资金。

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

学校安排的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校长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贫困生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

第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包括校外企业、个人捐助等用于学生奖助的资金。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山东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山东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山东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四)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山东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中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山东省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六)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每年资助名额根据山东省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2200、3300、4400三档。

(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山东省分配情况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一定比例分配评审指标,设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10%的比例评审);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20%的比例评审);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70%的比例评审)。

(九)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主要由山东省级财政拨款,不足部分由学校补足,资助标准为每名硕士研究生每月500元(每生每年6000元)。

(十)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十一)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十二)学校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评审条件、奖励标准等按照《山东艺术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表彰办法》(山艺党字〔2021〕47号)、《山东艺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山东艺术学院优秀贫困生助学金评选办法》(山艺院字〔2020〕67号)等文件执行。

(十三)困难补助。资助学生在校时遇到突发、临时、特定经济困难时给予的一次性帮助。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困难补助。

(十四)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本专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实施细节参照《山东艺术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山艺院字〔2020〕68号)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根据上级拨付情况进行发放。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学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省财政按照每生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校长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贫困生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资助由学校承担。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资助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二级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我校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组成的本专科国家奖金评审工作小组,做好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各二级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二级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学校要不断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新增设的奖助学金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按照新增设奖学金评审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山东艺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山艺院字〔2015〕177号)、《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山艺院字〔2014〕159号)、《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艺院字〔2017〕113号)、《山东艺术学院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艺院字〔2017〕111号)、《山东艺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艺院字〔2020〕68号)、《山东艺术学院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艺院字〔2015〕184号)、《山东艺术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直招士官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及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办法》(山艺院字〔2019〕53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艺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山东艺术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2.山东艺术学院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山东艺术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5.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6.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7.山东艺术学院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8.山东艺术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附件1

山东艺术学院本专科生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没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班级)内进行排名,排名范围按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每年9月25日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据上级下达的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本专科学生规模,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同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1-1)或《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1-2)。

第七条 每年10月15日前,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按照学校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事迹材料、申请表、汇总表等材料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二级学院提交的初评结果,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校评审结果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山东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1-1.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1-2. 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1-1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年 月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名次/总人数)

主要获奖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200字)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推荐

理由

(100字)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1-2

—学年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年 月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名次/总人数)

主要获奖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200字)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推荐

理由

(100字)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山东艺术学院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无违纪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无违纪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申请学年内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班级)内进行排名。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每年9月25日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上级下发名额,结合二级学院本专科学生规模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 2-1)、《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 2-2)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 2-3)。

第八条 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可将名额进一步细分至年级或班级,也可学院统一进行评审。各二级学院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按照学校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申请表、汇总表上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二级学院提交的初评结果,提出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每年 12 月 31 日前,学校将当年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2-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2.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3.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

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2-1

—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困难情况认定档次

一般困难□ 困难□ 特殊困难□

学习成绩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2-2

— 学年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困难情况认定档次

一般困难□ 困难□ 特殊困难□

学习成绩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2-3

— 学年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

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困难情况认定档次

一般困难□ 困难□ 特殊困难□

学习成绩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山东艺术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无违纪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按学年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助学金发放分秋季和春季2个学期进行发放。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分配人数,统筹考虑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孤残学生、特困救助供养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3-1)。

第七条 每年10月25日前,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评审工作小组上报的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11月30日前,学校将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次年5月31日前,将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

附: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3-1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 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在读期间,学位课(含必修课、选修课)单科成绩均不低于80分,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居于前10%(含10%);

2.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应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由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3.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原则上应参加省级以上艺术实践或比赛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厅局级一等奖。

4.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应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考察其在研究生入学前学习或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

5.申请人提供的科研成果所属单位必须为山东艺术学院。

(三)出现以下任意情况,不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4.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5.当年毕业的;

6.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励政策以及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研究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4-1)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逐步健全完善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指标分配方案、评审指标体系、评审方式、评审程序等内容。评审细则应向本单位的全体研究生进行公示或公告,于每年评审工作开始前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初审时,应重点关注学生提交的获奖成果,获奖成果不得重复申报、使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初评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名单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公示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4-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4-1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基层单位

专业

攻读学位

学制

学习阶段

□硕士

学号

□博士

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推荐意见

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评审情况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培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按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一定比例分配评审指标。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10%的比例评审);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20%的比例评审);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70%的比例评审)。

第三条 学校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每学年秋季学期初下发评审工作通知,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进行评审,评审推荐名单应在本单位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交推荐名单。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条 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附件6

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省级财政拨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按月(每月500元)将研究生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因肄业、退学、受处分等原因离校的,自批准离校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附件7

山东艺术学院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是指对我校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 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每年9月30日前,建档立卡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递交《山东省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见附5-1),学校对申请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11月15日前,学校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报省教育厅。

第三条 建档立卡学生名单的确认,一是依据上级下发名单;二是通过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系统进行比对,将全校学生信息与数据库进行比对;三是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的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第四条 已经享受公费师范生、退役复学等其它减免学费的学生不再享受建档立卡减免学费政策。

第五条 建档立卡免学费金额,每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对修读两个及以上专业的学生按照主修专业学费标准予以免除,因重修、补考产生的学费不免除。

第六条 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将免学费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学费减免手续;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免学费补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附:7-1.山东省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附7-1

山东省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样表)

个人信息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 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学院(系) 专业 级 班

家庭信息

建档立卡贫困户标准

国标□

省标□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信息

学费标准(元)

免学费金额(元)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系)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山东艺术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等统一考试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服兵役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 服兵役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服兵役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服兵役资助。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五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8-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账户。

第六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8-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七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服兵役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助学贷款回执不予录入,已经录入的通知当地资助中心谢绝贷款。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将申请表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0月30日前学校汇总本年度服兵役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继续就读的,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服兵役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附:8-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

请表Ⅰ

8-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

请表Ⅱ

附8-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政治面貌

学历

专业

学制

年级

院系班级

学号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元。实际缴纳学费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起止时间:)。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入伍通知书号为:。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附8-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照片

申请类型

(二选一)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学号

院系

专业

班级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考入本校年月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是 □否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学制年限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第一学年

学费(元)

第二学年

学费(元)

第三学年

学费(元)

第四学年

学费(元)

第五学年

学费(元)

备注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高校审核情况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