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的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在校学生中,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低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中非学生干部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认定工作程序,经个人申报、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民主评议等环节,经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定,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一档)、困难(二档)、特殊困难(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资助: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和铺张浪费,或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浪费行为者;
(四)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五)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六)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七)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八)在校期间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下一学年贫困生评定资格;
(九)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十)认定后受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有明显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十一)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对象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要注重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部门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也可在网站自行下载此表。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认定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汇总、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认定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学生本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山东省教育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及时修改补充资料并进行自评,然后根据自评内容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对学生申请开展调查工作。
(一)审核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了解学生日常消费表现,有无高消费情况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三)辅导员或班主任听取班委及同学意见,并在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方式了解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四)在学校相关部门配合下,根据需要了解学生在食堂的月消费情况。
(五)根据需要联系学生家庭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机构对学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直接对学生家庭进行走访。
(六)了解学生在校内外已接受资助的情况。如:入学时当地教育或民政部门给予的资助,在学校已受资助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同学进行讨论,初步确定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及档次。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会须有4/5以上同学参加,对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档次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认定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最终确定出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评审。以参加评议学生人数2/3以上赞同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必要条件。
评议前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应介绍申请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已受资助情况。介绍情况时,申请学生可以回避。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登录山东省教育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录入评议小组分数和认定困难等级。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每学年要对半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或受资助后已不符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以及在调查审核中认定需要做调整的,应调进(或调出)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获得奖、助学金等资助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山艺院字〔2016〕120号)同时废止。